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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