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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