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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