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