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