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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