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