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