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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