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