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