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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