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