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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