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1-07-03 17:52
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
11/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