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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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