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
7/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