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