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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