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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