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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