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