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