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日期:2011-07-03 17:52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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