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