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日期:2011-07-03 17:52
ㄏ钭式鹕蠹苹蛘咂渌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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