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