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