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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日期:
2011-07-03 17:52
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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