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