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