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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