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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