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