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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