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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