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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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