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
15/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