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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