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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