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
2/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5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