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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