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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