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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