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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