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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