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