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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