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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