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