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