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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