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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