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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